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源学报》(以下简称“本刊”)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本刊来稿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正常的出版秩序,保障本刊的质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所有来稿中学术不端问题的检查贯穿于整个稿件处理流程、编辑出版流程以及正式发表之后。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即依照本办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本刊来稿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
第四条 本刊网站上必须设有“投稿指南”和“学术诚信”专栏,特别提醒作者投稿时要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意识,谨防学术不端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
第五条 在作者投稿程序中,要求作者签署《论文版权转让书》。《论文版权转让书》中要有明确的学术诚信要求:来稿必须是原创作品;文中不涉及保密内容;署名作者均对稿件有实质性贡献,署名正确,顺序无争议;稿件中所有数据都是真实有据的;引用他人的成果时,要进行标注;全体作者要在《论文版权转让书》上签名。在出版环节,原则上稿件作者姓名及排序应与投稿时保持一致,不允许随意增减作者或调换作者顺序。如有调整,作者应提供说明材料,提交主编审核。
第六条 在初审环节,初审编辑要利用“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稿件的重复率,必要时需进一步查阅相似文献,或聘请专家进行鉴别。
第七条 专家审稿意见表上设有“学术不端审查”栏目,审稿人对稿件可能存在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不端问题进行反馈。
第八条 编辑在工作中有维护学术诚信、抵制与防范学术不端之责,在稿件处理和编辑出版的每一个环节,如发现稿件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应及时向主编汇报。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本刊来稿中存在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条 经调查,确认论文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署名顺序与实际贡献不符;
(五)在向编辑部推荐审稿专家时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信息;
(六)买卖论文,或由他人代写论文;
(七)一稿多投、一稿多发;
(八)其他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本刊主编负责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和调查。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主编授权成立调查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问询相关知情者、听取陈述申辩等方式进行取证,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本刊主编裁定。
第十五条 本刊主编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等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在稿件评审阶段(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阶段),立即终止审稿流程,通过电子邮件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发送给作者,做出退稿处理,同时对作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在稿件已录用、未刊出阶段,做退稿处理,通过电子邮件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发送给作者。作者退回已发纸质版《录用通知》并书面声明未被他用,比如基金项目结项、学位或职称资格认证等。警告作者5年之内本刊不再接受其投稿。
(三)已正式见刊者(含网络优先出版),在本刊纸质版和网站上刊发该文正式撤稿的公告声明,同时通知合作数据库删除其网络版,终止传播。对情节严重者,以书面形式通报作者所在单位,同时所有作者进入本刊黑名单。
(四)给本刊造成声誉或者其他损失的,本刊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五)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并将其通报给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完毕后,相关书面材料要保留存档。
第十八条 如被举报人对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刊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本刊主编负责组织复审,30个工作日内给出复审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电源学报》编委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